| 【事项名称】
自持职工档案人员退休后实行社会化管理
【设定依据】
北京市关于解决自持职工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申请条件】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职工人事档案滞留在个人手中且在由街道(乡镇)社保所管理的失业人员。
【办理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原件;
3.退休人员人事档案;
4.《档案材料认定申请书》。
【办理地点】
大兴区北臧村镇综合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30
【联系电话】
61256302
【办理流程】
一、工龄认定
自持档案人员携带本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本人档案及《档案材料认定申请书》,向户口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提出档案材料认定和接转申请。
二、认定结果
(一)在劳动年龄内:
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存档案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整理,经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核实后实行社区管理。
(二)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超过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按照《关于超过国家规定劳动年龄的本市城镇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京劳社养发〔2005〕111号,以下简称111号文件)的规定,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审核后,符合111号文件规定的,存档单位按111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整理,经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核实后实行社区管理。
三、整理档案
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依据《关于在职业介绍及人才服务机构存档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整理人事档案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19号)、《关于规范社区管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服社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对移交的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四、移交档案
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将人事档案送至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劳动服务管理中心(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
(一)核查:
1.承办单位查验人事档案,主要内容有:
(1)档案是否密封。
(2)档案封皮的单位、姓名是否与人事档案内单位、姓名相符。
(3)档案是否整理装订。
(4)是否有《档案材料认定申请书》、《档案材料清单》、《社会保险视同缴费情况认定书》。
(5)是否有《北京市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连续工龄审定表》。
(5)是否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退休审批表》或《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6)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员,是否有《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7)提前退休人员是否有《职工提前退休审批表》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8)因病提前退休人员是否有《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须加盖单位公章,A4纸复印件各一式两份)。
(二)处理:
1.对于档案材料齐全、规范的,承办单位填写《北京市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加盖印章,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将回执带回。
2.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不规范的,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应重新对人事档案进行整理。承办单位对重新整理的人事档案进行再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转移通知书》上加盖印章,办理退休手续的单位将回执带回。
3.区县劳服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